商品名称:注射用青霉素钠
参考价格:¥0.00
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20013036
生产厂商: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功能主治:青霉素适用于敏感细菌所致各种感染,如脓肿、菌血症、肺炎和心内膜炎等。其中青霉素为以下感染的首选药物:1.溶血性链球菌感染,如咽炎、扁桃体炎、猩红热、丹毒、蜂窝织炎和产褥热等。2.肺炎链球菌感染如肺炎、中耳炎、脑膜炎和菌血症等。3.不产青霉素酶葡萄球菌感染。4.炭疽。5.破伤风、气性坏疽等梭状芽孢杆菌感染。6.梅毒(包括先天性梅毒)。7.钩端螺旋体病。8.回归热。9.白喉。10.青霉素与氨基糖苷类药物联合用于治疗草绿色链球菌心内膜炎。青霉素亦可用于治疗:1.流行性脑脊髓膜炎。2.放线菌病。3.淋病。4.奋森
药品说明书
批准文号 | 国药准字H20013036 |
通用名称 | 注射用青霉素钠 |
性状 | |
规格 | 800万单位 |
单位 | 盒 |
类别 | |
用药分类 | 西药 >抗生素类 >青霉素类 |
用法用量 | 青霉素由肌内注射或静脉滴注给药。1 .成人:肌内注射,一日 80 万~ 200 万单位,分 3 ~ 4 次给药;静脉滴注:一日 200 万~ 2000 万单位,分 2 ~ 4 次给药。2 .小儿:肌内注射,按体重 2.5 万单位 /kg ,每 12 小时给药 1 次;静脉滴注:每日按体重 5 万~ 20 万 /kg ,分 2 ~ 4 次给药。3 .新生儿(足月产):每次按体重 5 万单位 /kg ,肌内注射或静脉滴注给药;出生第一周每 12 小时 1 次,一周以上者每 8 小时 1 次,严重感染每 6 小时 1 次。4 .早产儿:每次按体重 3 万单位 /kg ,出生第一周每 12 小时 1 次, 2 ~ 4 周者每 8 小时 1 次;以后每 6 小时 1 次。5 .肾功能减退者:轻、中度肾功能损害者使用常规剂量不需减量,严重肾功能损害者应延长给药间隔或调整剂量。当内生肌酐清除率为 10 ~ 50ml/ 分时,给药间期自 8 小时延长至 8 ~ 12 小时或给药间期不变、剂量减少 25% ;内生肌酐清除率小于 10ml/ 分时,给药间期延长至 12 ~ 18 小时或每次剂量减至正常剂量的 25% ~ 50% 而给药间期不变。6 .肌内注射时,每 50 万单位青霉素钠溶解于 1ml 灭菌注射用水,超过 50 万单位则需加灭菌注射用水 2ml ,不应以氯化钠注射液为溶剂;静脉滴注时给药速度不能超过每分钟 50 万单位,以免发生中枢神经系统毒性反应。 |
不良反应 | 1.过敏反应:青霉素过敏反应较常见,包括荨麻疹等各类皮疹、白细胞减少、间质性肾炎、哮喘发作等和血清病型反应;过敏性休克偶见,一旦发生,必须就地抢救,予以保持气道畅通、吸氧及使用肾上腺素、糖皮质激素等治疗措施。2.毒性反应:少见,但静脉滴注大剂量本品或鞘内给药时,可因脑脊液药物浓度过高导致抽搐、肌肉阵挛、昏迷及严重精神症状等(青霉素脑病)。此种反应多见于婴儿、老年人和肾功能不全患者。3.赫氏反应和治疗矛盾:用青霉素治疗梅毒、钩端螺旋体病等疾病时可由于病原体死亡致症状加剧,称为赫氏反应;治疗矛盾也见于梅毒患者,系治疗后梅毒病灶消失过快,而组织修补相对较慢或病灶部位纤维组织收缩,妨碍器官功能所致。4.二重感染:可出现耐青霉素金葡菌、革兰阴性杆菌或念珠菌等二重感染。5.应用大剂量青霉素钠可因摄入大量钠盐而导致心力衰竭。 |
用药禁忌 | 有青霉素类药物过敏史或青霉素皮肤试验阳性患者禁用。 |
药物相互作用 | |
储藏 | |
包装 | |
有效期 | |
生产企业 | 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
剂型 | |
注意事项 | 动物生殖试验未发现本品引起胎儿损害。但尚未在孕妇进行严格对照试验以除外这类药物对胎儿的不良影响,所以孕妇应仅在确有必要时使用华北制药注射用青霉素钠。少量本品从乳汁中分泌,哺乳期妇女用药时宜暂停哺乳。 |
适应症/功能主治 | |
医保目录类别 | |
助字码 | ZSYQMS |
管理级别 | |
是否重点养护 | |
产地 | |
生产厂家 | 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