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名称:伊曲康唑颗粒

参考价格:¥0.00

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20090168

生产厂商:山东罗欣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功能主治:本品适用于治疗以下疾病:1.妇科:外阴阴道念珠菌病。2.皮肤科/眼科:花斑癣、皮肤真菌病、真菌性角膜炎和口腔念珠菌病。3.由皮肤癣菌和/或酵母菌引起的甲真菌病。4.系统性真菌感染。

药品说明书

批准文号 国药准字H20090168
通用名称 伊曲康唑颗粒
性状
规格 0.1g*14袋
单位
类别
用药分类 处方药
用法用量 为达到最佳吸收,用餐后立即给药,加水搅拌溶解均匀后口服。  1.念珠菌性阴道炎:每次200mg,每日二次,疗程为1日或每次200mg,每日一次,疗程为3日。  2.花斑癣:每次200mg,每日一次,疗程为7日。  3.皮肤真菌病:每次100mg,每日一次,疗程为15日。高度角化区(如足底部癣、手掌部癣)需:延长治疗15日,每次100mg,每日一次,疗程为15日。  4.口腔念珠菌病:每次100mg,每日一次,疗程为15日。  5.真菌性角膜炎:每次200mg,每日一次,疗程为21日。  6.对于一些免疫缺陷病人,如白血病、艾滋病或器官移植病人等,采用伊曲康唑颗粒治疗真菌感染时,伊曲康唑的口服生物利用度可能会降低,剂量可加倍。
不良反应 在已报告的伊曲康唑的不良反应中常见胃肠道不适,如厌食、恶心、腹痛和便秘;少见的不良反应包括头痛、可逆性肝酶升高、月经紊乱、头晕和过敏反应(如瘙痒、红斑、风团和血管性水肿)。有个例报告出现了外周神经病变和Stevens-Johnson综合征(重症多形红斑),但后者的原因不明。已有重要的潜在病理改变并同时接受多种药物治疗的大多数患者,在接受伊曲康唑颗粒长疗程(约一个月以上)治疗时,可见低血钾症、水肿、肝炎和脱发等症状。
用药禁忌 1.对本品过敏者禁用。2.孕妇禁用。除非用于系统性真菌病治疗,但仍应权衡对胎儿有无潜在性伤害作用。
药物相互作用
储藏
包装 药用复合膜;6袋/盒。
有效期 24个月
生产企业 山东罗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剂型
注意事项 1.对持续用药超过1个月的患者,以及治疗过程中出现厌食、恶心、呕吐、疲劳、腹痛或尿色加深的患者,建议检查肝功能。如果出现异常,应停止用药。2.伊曲康唑绝大部分在肝脏代谢,因而肝功能异常者慎用(除非治疗的必要性超过肝损伤的危险性)。3.当发生神经系统症状时应终止治疗。4.对肾功能不全的病人,本品的排泄减慢,建议监测本品的血浆浓度以确定适宜的剂量。5.育龄妇女使用本品时应采取适当的避孕措施。6.胃酸降低时,会影响本品吸收。需接受酸中和药物治疗者,应在服用伊曲康唑颗粒至少2小时后,再服用这些药物。
适应症/功能主治
医保目录类别
助字码 YQKZKL
管理级别 普药
是否重点养护
产地
生产厂家 山东罗欣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