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名称:硫酸奈替米星注射液

参考价格:¥0.00

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20065546

生产厂商:陕西博森生物制药股份集团有限公司

功能主治:1.本品适用于治疗敏感革兰阴性杆菌所致严重感染。如铜绿假单胞菌、变形杆菌属(吲哚阳性和阴性)、大肠埃希菌、克雷伯菌属、肠杆菌属、沙雷菌属及枸橼酸杆菌属等所致的新生儿脓毒症、败血症、中枢神经系统感染(包括脑膜炎)、尿路生殖系统感染、呼吸道感染、胃肠道感染、腹膜炎、胆道感染、皮肤或骨骼感染、中耳炎、鼻窦炎、软组织感染、李斯特菌病等。2.本品亦可与其他抗菌药物联合用于治疗葡萄球菌感染,但对耐甲氧西林葡萄球菌感染常无效。

药品说明书

批准文号 国药准字H20065546
通用名称 硫酸奈替米星注射液
性状
规格 1毫升:5万单位
单位
类别
用药分类 处方药
用法用量 1 肾功能正常者成人肌内注射或稀释后静脉滴注。按体重每8小时1.3~2.2mg/kg;或每12小时2~3.25mg/kg;治疗复杂性尿路感染,按体重每12小时1.5~2mg/kg。疗程均为7~14日。一日最高剂量不超过7.5mg/kg。血液透析后应补给1mg/kg。小儿肌内注射或稀释后静脉滴注。(1)6周以内小儿,按体重每12小时2~3mg/kg;(2)6周~12岁小儿,按体重每8小时1.7~2.3mg/kg;或按体重每12小时2.5~3.5mg/kg。疗程均为7~14日。静脉滴注时,取本品用50~200ml氯化钠注射液、5%葡萄糖注射液或其他灭菌稀释液稀释,于1.5~2小时内静脉滴注;小儿的稀释液量应相应减少。于1.5~2小时内缓慢输入。应用本品宜定期监测血药浓度,使血药峰浓度维持在6~10mg/L,谷浓度为0.5~2mg/L。2 肾功能减退者必须根据肾功能减退程度调整剂量,有条件时宜进行血药浓度监测,据其结果拟订个体化给药方案,使血药浓度调整至上述范围,也可根据测得的肌酐清除率或参考肌酐值、血尿素氮值减少本品剂量或延长给药间期。
不良反应 1.肾毒性,其毒性轻微并较少见。肾毒性常发生于原有肾功能损害或应用剂量超过一般常用量的感染者;2.神经系统毒性,可发生对第八对颅神经的毒性反应,与其他常用氨基糖苷类抗生素相比,其发生率低,程度亦较轻,易发生在原有肾功能损害者,或治疗剂量过高、疗程过长的感染患者,表现为前庭及听力的受损症状,如出现头晕、听觉异常等,但尚无致耳聋者的报道;3.其他:偶可出现头痛、全身不适、视觉障碍、心悸、皮疹、发热、呕吐和腹泻等;4.局部反应一般少见,偶有注向区疼痛。
用药禁忌 对本品或任何一种氨基糖苷类抗生素过敏或有严重毒性反应者禁用。
药物相互作用
储藏
包装
有效期
生产企业 陕西博森生物制药股份集团有限公司
剂型
注意事项 1.本品不是单纯性尿路感染、上呼吸道感染及轻度皮肤软组织感染的首选药;败血症治疗中需联合应用具协同作用的药物;腹腔感染治疗,宜加用甲硝唑等抗厌氧菌药物。2.下列情况应慎用本品:失水、第8对脑神经损害、重症肌无力或帕金森病及肾功能损害患者。3.交叉过敏:对一种氨基糖苷类抗生素如链霉素、庆大霉素过敏的患者,可能对本品过敏。4.为避免或减少耳、肾毒性反应的发生,治疗期间应定期监测尿常规、血尿素氮、血肌酐等,并密切观察前庭功能及听力改变。有条件者应进行血药浓度监测,调整剂量使血药峰浓度在16mg/L以下,且不宜持续较长时间(如2~3小时以上),谷浓度避免超过4mg/L。5.肾功能减退患者应根据肾损害程度减量用药。6.本品能透过血-胎盘屏障进入胎儿体内,故孕妇禁用。哺乳期妇女用药尚不明确。,若使用本品宜暂停哺乳。7.新生儿应禁用本品。若确有应用指证,给药方案必须在血药浓度监测下进行调整。8.老年患者宜按轻度肾功能减退者减量用药。9.长期或大剂量使用本品可引起蛋白尿、管型尿、不可逆听力减退及神经肌肉阻滞作用等。
适应症/功能主治
医保目录类别
助字码 LSNTMXZSY
管理级别 普药
是否重点养护
产地
生产厂家 陕西博森生物制药股份集团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