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名称:紫杉醇注射液
参考价格:¥0.00
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20067715
生产厂商:江苏九旭药业有限公司
功能主治:初疗或其后化疗失败的转移性卵巢癌的一线化疗。联合化疗失败或辅助化疗6个月内复发的转移性乳腺癌,一线治疗晚期非小细胞肺癌,乳腺癌淋巴结阳性术后的辅助治疗。
药品说明书
批准文号 | 国药准字H20067715 |
通用名称 | 紫杉醇注射液 |
性状 | |
规格 | 5ml:30mg |
单位 | 支 |
类别 | |
用药分类 | 处方药 |
用法用量 | 为了预防发生过敏反应,在紫杉醇治疗前12小时口服地塞米松10mg,治疗前,6 小时再囗服地塞米松10mg,治疗前30~60分钟给予苯海拉明肌注20mg,静注西咪替丁 300mg或雷尼替丁50mg。单药剂量为135~200mg/m2,在G-CSF支持下,剂量可达 250mg/m2。将紫杉醇用生理盐水或5%葡萄糖盐水稀释,静滴3小时。联合用药剂量为 135~175mg/m2,3~4周重复。 |
不良反应 | 1、过敏反应:发生率为39%,其中严重过敏反应发生率为2%。多数为1型变态反应,表现为支气管痉挛性呼吸困难,荨麻疹和低血压。几乎所有的反应发生在用药后最初的10分钟。 2、骨髓抑制:为主要剂量限制性毒性,表现为中性粒细胞减少,血小板降低少见,一般发生在用药后8~10日。严重中性粒细胞发生率为47%,严重的血小板降低发生率为5%。贫血较常见。 3、神经毒性:周围神经病变发生率为62%,最常见的表现为轻度麻木和感觉异常,严重的神经毒性发生率为6%。 |
用药禁忌 | 对聚氧乙基代蓖麻油过敏者。禁用于中性白细胞低于1.5/10^9个/L严重骨髓抑制者。 |
药物相互作用 | |
储藏 | |
包装 | |
有效期 | 24个月 |
生产企业 | 江苏九旭药业有限公司 |
剂型 | |
注意事项 | 治疗前应用地塞米松,苯海拉明和H2受体拮抗剂进行预处理。未稀释的浓缩药液不要接触聚氯乙烯塑料器械或设备,且不能进行静脉滴注。稀释的药液应储藏在瓶内或塑料袋,采用聚氯乙烯给药设备滴注。给药期间应注意有无过敏反应及生命特征的变化。 |
适应症/功能主治 | |
医保目录类别 | |
助字码 | ZSCZSY |
管理级别 | 普药 |
是否重点养护 | |
产地 | |
生产厂家 | 江苏九旭药业有限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