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名称:布洛芬片
参考价格:¥0.00
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22024691
生产厂商:长春新安药业有限公司
功能主治:用于缓解轻至中度疼痛如头痛、关节痛、偏头痛、牙痛、肌肉痛、神经痛、痛经。也用于普通感冒或流行性感冒引起的发热。
药品说明书
批准文号 | 国药准字H22024691 |
通用名称 | 布洛芬片 |
性状 | |
规格 | 0.2克 |
单位 | 盒 |
类别 | |
用药分类 | 甲类非处方药 |
用法用量 | 口服。成人一次1片,若持续疼痛或发热,可间隔4~6小时重复用药1次,24小时不超过4次。 |
不良反应 | 少数病人可出现恶心、呕吐、胃烧灼感或轻度消化不良、胃肠道溃疡及出血、转氨酶升高、头痛、头晕、耳鸣、视力模糊、精神紧张、嗜睡、下肢水肿或体重骤增。罕见皮疹、过敏性肾炎、膀胱炎、肾病综合征、肾乳头坏死或肾功能衰竭、支气管痉挛。 |
用药禁忌 | 对其他非甾体抗炎药过敏者禁用。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禁用。对阿司匹林过敏的哮喘患者禁用。 |
药物相互作用 | |
储藏 | |
包装 | 口服固体药用聚乙烯瓶。30片/瓶×10瓶/盒。 |
有效期 | 24个月 |
生产企业 | 长春新安药业有限公司 |
剂型 | |
注意事项 | 本品为对症治疗药,不宜长期或大量使用,用于止痛不得超过5天,用于解热不得超过3天,如症状不缓解,请咨询医师或药师。1岁以下儿童应在医师指导下使用。不能同时服用其他含有解热镇痛药的药品(如某些复方抗感冒药)。服用本品期间不得饮酒或含有酒精的饮料。有下列情况患者慎用:60岁以上、支气管哮喘、肝肾功能不全、凝血机制或血小板功能障碍(如血友病)。下列情况患者应在医师指导下使用:有消化性溃疡史、胃肠道出血、心功能不全、高血压。如服用过量或出现严重不良反应,应立即就医。对本品过敏者禁用,过敏体质者慎用。本品性状发生改变时禁止使用。请将本品放在儿童不能接触的地方。儿童必须在成人监护下使用。如正在使用其他药品,使用本品前请咨询医师或药师。如出现胃肠道出血或溃疡、胸痛、气短、物理。言语含糊等情况、应停药并咨询医师。第一次使用本品如出现皮疹或过敏症状,应停药并咨询医师。 |
适应症/功能主治 | |
医保目录类别 | |
助字码 | BLFP |
管理级别 | 普药 |
是否重点养护 | |
产地 | |
生产厂家 | 长春新安药业有限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