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名称:环孢素滴眼液(Ⅱ)
参考价格:¥0.00
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20203239
生产厂商:沈阳兴齐眼药股份有限公司
功能主治:本品可促进干眼症患者的泪液分泌,适用于与角结膜干燥症相关的眼部炎症所导致的泪液生成减少的患者。
药品说明书
批准文号 | 国药准字H20203239 |
通用名称 | 环孢素滴眼液(Ⅱ) |
性状 | |
规格 | 0.4ml*30支 |
单位 | 盒 |
类别 | |
用药分类 | 处方药 |
用法用量 | 滴眼,1次1滴,一日2次,需间隔12小时;本品也可与人工泪液联合使用,两药使用间隔时间应为15分钟。本品开启使用后即弃掉。 |
不良反应 | 最常见的不良反应是眼灼烧。常见不良反应包括结膜充血、溢液、溢泪、眼痛、异物感、瘙痒、刺痛及视觉障碍(多为视力模糊)。 国外产品上市后不良反应包括:过敏(包括眼肿胀、荨麻疹,罕有的严重血管性水肿、脸肿胀、舌肿胀、咽水肿和呼吸困难病例);和眼表损伤(由给药过程中瓶口接触眼部引起)。因为这些反应是由一个未知规模的人群自发报告的,因此不能总是可靠地估计这些不良反应的频率或建立一个药物暴露的因果关系。 |
用药禁忌 | 对本品过敏者或疑似过敏者禁用。 |
药物相互作用 | |
储藏 | |
包装 | 低密度聚乙烯药用单剂量滴眼剂瓶,外覆铝塑药用复合膜,0.4mlx5支/板;6板/盒。 |
有效期 | 18个月 |
生产企业 | 沈阳兴齐眼药股份有限公司 |
剂型 | |
注意事项 | 1.本品仅用于眼局部使用; 2.将本品开启后,立刻给予单眼或双眼,剩余部分应弃之不重复使用 3.本品在佩戴隐形眼镜时不能使用。如需使用本品,应先取下隐形眼镜,在用药15分钟后才可重新佩戴: 4.本品可与其他人工泪液同时使用,但两药使用时间间隔应在15分钟以上; 5.为避免可能引起眼损伤和污染,请注意不要让瓶口碰到眼睛或其他表面; 6.请将本品放在儿童不能触及的地方。 |
适应症/功能主治 | |
医保目录类别 | |
助字码 | HBSDYY(Ⅱ) |
管理级别 | 普药 |
是否重点养护 | |
产地 | |
生产厂家 | 沈阳兴齐眼药股份有限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