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名称:替莫唑胺胶囊
参考价格:¥0.00
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J20171090
生产厂商:Orion Corporation芬兰
功能主治:本品用于治疗:-新诊断的多形性胶质母细胞瘤,开始先与放疗联合治疗,随后作为维持治疗。-常规治疗后复发或进展的多形性胶质母细胞瘤或间变性星形细胞瘤。
药品说明书
| 批准文号 | 国药准字HJ20171090 | 
| 通用名称 | 替莫唑胺胶囊 | 
| 性状 | |
| 规格 | 20mg*1粒*5袋 | 
| 单位 | 盒 | 
| 类别 | |
| 用药分类 | 处方药 | 
| 用法用量 | 同步放化疗期 口服本品,每日剂量为75mg/m2,共42天,同时接受局部放疗(60Gy分30次)。根据患者耐受程度可暂停用药,但无需降低剂量。同步放化疗期如果符合以下条件:绝对中性粒细胞计数≥1.5×109/L,血小板计数≥100×109/L,普通毒性标准(CTC)-非血液学毒性≤1级(除脱发、恶心和呕吐外),本品可连续使用42天,最多49天。治疗期间每周应进行全血细胞计数。在同步放化疗期间应按表1所示血液学和非血液学毒性标准暂停或终止服用本品。 维持治疗期: 本品同步放化疗期结束后4周,进行6个周期的本品单药治疗。本品第1周期的剂量是150mg/m2/日,每日一次,共5天,然后停药23天。第2周期开始时,如果第1周期CTC的非血液学毒性≤2级(除脱发、恶心和呕吐外)、绝对中性粒细胞计数(ANC)≥1.5×109/L和血小板计数≥100×109/L,则剂量可增至200mg/m2/日。如果第2周期的剂量没有增加,在以后的周期中也不应增加剂量。除出现毒性外,以后各周期的剂量维持在每日200mg/m2。治疗期间应按表2和表3降低剂量。 | 
| 不良反应 | 观察到骨髓抑制(中性粒细胞减少和血小板减少),这是大多数细胞毒药物(包括本品)的剂量限制性毒性。汇总本品同步放化疗期和单药治疗期中发生实验室异常和不良事件,有8%患者出现3级或4级中性粒细胞异常(包括中性粒细胞减少)事件;接受本品治疗患者中有14%出现3级或4级血小板异常(包括血小板减少)事件。 | 
| 用药禁忌 | 对替莫唑胺胶囊或达卡巴嗪(DTIC)过敏者禁用。妊娠期禁用(见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用药)。禁用于严重骨髓抑制的患者。 | 
| 药物相互作用 | |
| 储藏 | |
| 包装 | |
| 有效期 | 36 个月 | 
| 生产企业 | Orion Corporation芬兰 | 
| 剂型 | |
| 注意事项 | |
| 适应症/功能主治 | |
| 医保目录类别 | |
| 助字码 | TMZAJN | 
| 管理级别 | 普药 | 
| 是否重点养护 | |
| 产地 | |
| 生产厂家 | Orion Corporation芬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