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名称:精氨酸布洛芬颗粒
参考价格:¥0.00
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20070139
生产厂商:华润三九(唐山)药业有限公司
功能主治:本品适用于下列症状:牙痛、痛经、因创伤引起的疼痛(例如:运动性损伤)、关节和韧带痛、背痛、头痛、神经痛、以及流感引起的发热。
药品说明书
批准文号 | 国药准字H20070139 |
通用名称 | 精氨酸布洛芬颗粒 |
性状 | |
规格 | 0.4g*9袋 |
单位 | 盒 |
类别 | |
用药分类 | 甲类非处方药 |
用法用量 | 成人和12岁以上患者,通常口服一次剂量:一次1包,一日3~4次。将药品放入水杯中,加入适量的温水,混合到药液完全溶解后即可服用。空腹服用本品起效更为迅速。 |
不良反应 | 1. 病人可出现恶心、呕吐、胃烧灼感或轻度消化不良、胃肠道溃疡及出血、转氨酶升高、头痛、头晕、耳鸣、视力模糊、精神紧张、嗜睡、下肢水肿或体重骤增。2. 皮疹、过敏性肾炎、膀胱炎、肾病综合征、肾乳头坏死或肾功能衰竭、支气管痉挛。 |
用药禁忌 | 1. 对其他非甾体抗炎药过敏者禁用。2. 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禁用。3. 胃或十二指肠溃疡、支气管哮喘、肾脏疾病、血液凝固和血细胞生成障碍患者禁用。 |
药物相互作用 | |
储藏 | |
包装 | |
有效期 | |
生产企业 | 华润三九(唐山)药业有限公司 |
剂型 | |
注意事项 | 妊娠第1-6个月:动物的生殖研究发现布洛芬对胎儿没有影响,但没有对妊娠妇女的对照研究。妊娠第7-9个月:可能出现动脉导管闭合不全,以及可能减低子宫收缩,因此应避免使用本品。 测定进入母乳极低量的布洛芬很少有可用的研究,总之,本品在哺乳期应避免使用。老人应在专业医师指导下使用。12岁以下的儿童应在医生指导下用药。 |
适应症/功能主治 | |
医保目录类别 | |
助字码 | JASBLFKL |
管理级别 | 普药 |
是否重点养护 | |
产地 | |
生产厂家 | 华润三九(唐山)药业有限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