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名称:氟尿嘧啶口服乳
参考价格:¥0.00
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22024186
生产厂商:通化万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功能主治:用于消化系统腺癌,包括胃癌、胰腺癌、肠癌、胆道癌、肝转移性腺癌。
药品说明书
批准文号 | 国药准字H22024186 |
通用名称 | 氟尿嘧啶口服乳 |
性状 | |
规格 | 1.785% |
单位 | 盒 |
类别 | |
用药分类 | 处方药 |
用法用量 | 口服。一次10ml,一日3次,30天为1疗程,总量为10~15g。 |
不良反应 | 1.恶心、食欲减退或呕吐,一般剂量多不严重,偶见口腔黏膜炎或溃疡,腹部不适或腹泻。周围血白细胞减少常见(大多在疗程开始后2~3周内达最低点,约在3~4周后恢复正常),血小板减少罕见。极少见咳嗽、气急或小脑共济失调等。2.长期应用可导致神经系统毒性。3.偶见用药后心肌缺血,可出现心绞痛和心电图的变化。如发生经证实的心血管反应(心律失常,心绞痛,ST段改变)则氟尿嘧啶不能再用,因有猝死危险。 |
用药禁忌 | 1.妇女妊娠三个月内禁用。2.伴发水痘或带状疱疹时患者禁用。3.哺乳期妇女禁用。4.体质衰弱患者禁用。 |
药物相互作用 | |
储藏 | |
包装 | |
有效期 | 24个月 |
生产企业 | 通化万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
剂型 | |
注意事项 | 1.本品在动物实验中有致畸和致癌性,但在人类,其致突、致畸和致癌性均明显低于氮芥类或其他细胞毒性药物,长期应用本品导致第二个原发恶性肿瘤的危险性比氮芥等烷化剂为小。 2.除单用本品较小剂量作放射增敏剂外,一般不宜和放射治疗同用。 3.当伴发水痘或带状疱疹时禁用本品。 4.有下列情况者慎用本品: (1)肝功能明显异常。 (2)周围血白细胞计数低于3500/mm3、血小板低于5万/mm3者。 (3)感染、出血(包括皮下和胃肠道)或发热超过38℃者。 (4)明显胃肠道梗阻。 (5)失水或(和)酸碱、电解质平衡失调者。开始治疗前及疗程中应定期检查周围血象。老年患者慎用氟尿嘧啶,年龄在70岁以上及女性患者,曾报告对氟尿嘧啶为基础的化疗有个别的严重毒性危险因素。密切监测和保护脏器功能是必要的。 |
适应症/功能主治 | |
医保目录类别 | |
助字码 | FNMDKFR |
管理级别 | 普药 |
是否重点养护 | |
产地 | |
生产厂家 | 通化万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