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名称:磺啶冰黄片
参考价格:¥0.00
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22024833
生产厂商:吉林金恒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功能主治:本品用于扁桃体炎、支气管炎、肠炎、痢疾、尿路感染等。
药品说明书
批准文号 | 国药准字H22024833 |
通用名称 | 磺啶冰黄片 |
性状 | |
规格 | 12片 |
单位 | 盒 |
类别 | |
用药分类 | 乙类非处方药 |
用法用量 | 口服。一次1~2片,一日2次。 |
不良反应 | 1.磺胺甲噁唑的不良反应 ⑴过敏反应较为常见 ,可表现为药疹 ,严重者可发生渗出性多形红斑、剥脱性皮炎和大疱表皮松解萎缩性皮炎等;也有表现为光敏反应、药物热、关节及肌肉疼痛、发热等血清病样反应。偶见过敏性休克。⑵粒细胞减少或缺乏症、血小板减少症及再生障碍性贫血。患者可表现为咽痛、发热、苍白和出血倾向。因此在全身应用磺胺药时应定期检查周围血相,发现异常及时停药。 ⑶溶血性贫血及血红蛋白尿。缺乏葡萄糖-6-磷酸脱氢酶患者应用磺胺药后易发生,在新生儿和小儿中较成人为多见。⑷高胆红素血症和新生儿核黄疸。由于磺胺药与胆红素竞争蛋白结合部位,可致游离胆红素增高。新生儿肝功能不完善,对胆红素处理差, 故较易发生高胆红素血症和新生儿黄疸,偶可发生核黄疸。 ⑸肝脏损害。可发生黄疸、肝功能减退,严重者可发生急性肝坏死。故有肝功能损害患者宜避免磺胺药的全身应用。 ⑹肾脏损害。可发生结晶尿、血尿和管型尿。如应用本品疗程长,剂量大时宜同服碳酸氢钠并多饮水,以防止此不良反应。治疗中至少每周检查尿常规2~3次,如发现结晶尿或血尿时给予碳酸氢钠及饮用大量水,直至结晶尿和血尿消失。失水、休克和老年患者应用本品易致肾损害,应慎用或避免应用本品。肾功能减退患者不宜应用本品。偶有患者发生间质性肾炎或肾小管坏死的严重不良反应。 ⑺恶心、呕吐、胃纳减退、腹泻、头痛、乏力等,一般症状轻微,不影响继续用药。偶有患者发生艰难梭菌肠炎,此时需停药。 ⑻甲状腺肿大及功能减退偶有发生。 ⑼中枢神经系统毒性反应偶可发生,表现为精神错乱、定向力障碍、幻觉、欣快感或抑郁感。一旦出现均需立即停药。 磺胺药所致的严重不良反应虽少见,但可致命,如渗出性多形红斑、剥脱性皮炎、大疱表皮松解萎缩性皮炎、暴发性肝坏死、粒细胞缺乏症、再生障碍性贫血等血液系统异常。治疗时应严密观察,当皮疹或其他反应早期征兆出现时即应立即停药。艾滋病患者上述不良反应较非艾滋病患者为多见。 2.甲氧苄啶的不良反应 ⑴由于本品对叶酸代谢的干扰可产生血液系统不良反应,可出现白细胞减少,血小板减少或正铁血红蛋白性贫血。一般白细胞及血小板减少系轻度,及时停药可望恢复,也可加用叶酸制剂。 ⑵过敏反应,可发生瘙痒、皮疹,偶可呈严重的渗出性多形红斑。 ⑶恶心、呕吐、腹泻等胃肠道反应,一般症状轻微。 ⑷偶可发生无菌性脑膜炎,有头痛、颈项强直、恶心等表现。 复方磺胺甲噁唑偶可致过敏性休克发生。老年人使用本品时较易发生严重的皮肤过敏反应及血液系统异常,同时应用利尿剂者更易发生。 |
用药禁忌 | 1.严重肾功能损害者禁用;2.对磺胺类药物过敏者禁用;3.巨幼红细胞性贫血患者禁用;4.2个月以下的婴儿禁用;5.孕妇慎用。 |
药物相互作用 | |
储藏 | |
包装 | |
有效期 | 暂定二年。 |
生产企业 | 吉林金恒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
剂型 | |
注意事项 | 尚不明确尚不明确尚不明确 |
适应症/功能主治 | |
医保目录类别 | |
助字码 | HDBHP |
管理级别 | 普药 |
是否重点养护 | |
产地 | |
生产厂家 | 吉林金恒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