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名称:酚氨咖敏颗粒
参考价格:¥0.00
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13024273
生产厂商:葵花药业集团(衡水)得菲尔有限公司
功能主治:用于感冒、发热、头痛、神经痛及风湿痛等。
药品说明书
批准文号 | 国药准字H13024273 |
通用名称 | 酚氨咖敏颗粒 |
性状 | |
规格 | 10袋 |
单位 | 盒 |
类别 | |
用药分类 | 处方药 |
用法用量 | 冲服。一次1袋,一日3次或遵医嘱。 |
不良反应 | 本复方所含氨基比林均有明显不良反应。服用氨基比林可有呕吐、皮疹、发热、大量出汗及发生口腔炎等,少数可致中性粒细胞缺乏、再生障碍性贫血、渗出性红斑、剥脱性皮炎、龟头糜烂等。 |
用药禁忌 | 1.胃溃疡患者禁用。2.对氨基比林、咖啡因或苯巴比妥类药物过敏者禁用得菲尔酚氨咖敏颗粒。3.新生儿或早产儿禁用。 |
药物相互作用 | |
储藏 | |
包装 | |
有效期 | 24个月 |
生产企业 | 葵花药业集团(衡水)得菲尔有限公司 |
剂型 | |
注意事项 | 1.本品长期服用可导致肾脏损害,严重者可致肾乳头坏死或尿毒症,甚至可能诱发肾盂癌和膀胱癌。2.氨基比林在胃酸下与食物发生作用,可形成致癌性亚硝基化合物,特别是亚硝胺,因此有潜在致癌性。3.得菲尔酚氨咖敏颗粒不宜长久使用,以免发生中性粒细胞缺乏,用药超过1周要定期检查血象。4.长期服用可造成依赖性,并产生耐受。5.对各种创伤性剧痛和内脏平滑肌绞痛无效。6.本品不可应用于下呼吸道感染和哮喘发作的患者,(因可使痰液变稠而加重疾病)。7.交叉过敏,对其他抗组胺药或下列药品过敏者,也可能对本药过敏,如麻黄碱、肾上腺素、异丙肾上腺素、间羟异丙肾上腺素(羟喘)、去甲肾上腺素等拟交感神经药,对碘过敏者对本品可能也过敏。8.下列情况应慎用:膀胱颈部梗阻、幽门十二指肠梗阻、消化性溃疡所致幽门狭窄、心血管疾病、青光眼(或有青光眼倾向者)、高血压、高血压危象、甲状腺机能亢进、前列腺肥大体征明显时。9.驾驶机动车辆、操作机器及高空作业者不宜服用。 |
适应症/功能主治 | |
医保目录类别 | |
助字码 | FAKMKL |
管理级别 | 普药 |
是否重点养护 | |
产地 | |
生产厂家 | 葵花药业集团(衡水)得菲尔有限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