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名称:维生素C丸
参考价格:¥0.00
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22023452
生产厂商:长春新安药业有限公司
功能主治:用于预防和治疗维生素C缺乏症。
药品说明书
批准文号 | 国药准字H22023452 |
通用名称 | 维生素C丸 |
性状 | |
规格 | 100毫克 |
单位 | 瓶 |
类别 | |
用药分类 | 乙类非处方药 |
用法用量 | 口服。用于补充维生素C:成人一日50-100毫克。用于治疗维生素C缺乏:成人一次100-200毫克,一日3次;儿童一日100-300毫克。至少服2周。 |
不良反应 | 长期服用每日2~3克可引起停药后坏血病,故宜逐渐减量停药。 长期应用大量维生素C可引起尿酸盐、半胱氨酸盐或草酸盐结石。过量服用(每日用量1克以上)可引起腹泻、皮肤红而亮、头痛、尿频(每日用量600mg以上)、恶心呕吐、胃痉挛。 |
用药禁忌 | 尚不明确。 |
药物相互作用 | |
储藏 | |
包装 | 口服固体药用玻璃瓶包装,100粒/瓶。 |
有效期 | 24个月 |
生产企业 | 长春新安药业有限公司 |
剂型 | |
注意事项 | 不宜长期过量服用本品,否则,突然停药有可能出现坏血病症状。本品可通过胎盘并分泌入乳汁。孕妇服用过量时,可诱发新生儿产生坏血病。下列情况应慎用:(1)半胱氨酸尿症 (2)痛风 (3)高草酸盐尿症(4)草酸盐沉积症(5)尿酸盐性肾结石(6)葡萄糖-6-磷酸脱氢酶缺乏症 (7)血色病(8)铁粒幼细胞性贫血或地中海贫血(9)镰形红细胞贫血(10)糖尿病(因维生素C干扰血糖定量)。如服用过量或出现严重不良反应,应立即就医。对本品过敏者禁用,过敏体质者慎用。本品性状发生改变时禁止使用。 请将本品放在儿童不能接触的地方。儿童必须在成人监护下使用。 如正在使用其他药品,使用本品前请咨询医师或药师。 |
适应症/功能主治 | |
医保目录类别 | |
助字码 | WSSCW |
管理级别 | 普药 |
是否重点养护 | |
产地 | |
生产厂家 | 长春新安药业有限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