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名称:对乙酰氨基酚干混悬剂
参考价格:¥0.00
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19990202
生产厂商:青岛国海生物制药有限公司
功能主治:本品为解热镇痛药,适用于感冒引起的发热、头痛及缓解轻中度疼痛,如关节痛、神经痛、偏头痛、痛经等。
药品说明书
批准文号 | 国药准字H19990202 |
通用名称 | 对乙酰氨基酚干混悬剂 |
性状 | |
规格 | 4.22g:1.25g |
单位 | 盒 |
类别 | |
用药分类 | 处方药 |
用法用量 | 本品服用时加温开水至瓶身折痕处,充分振摇混匀即可配成60毫升乳剂服用,配好的药液每毫升含对乙酰氨基酚62.5毫克。12岁以下小儿用量:1. 年龄1-3岁,体重10-15公斤,一次用量2-2.5毫升,若持续发热后头痛,可隔4-6小时再服一次,24小时内不超过4次。2. 年龄4-6岁, 体重16-21公斤,一次用量2.5-3.5毫升,若持续发热后头痛,可隔4-6小时再服一次,24小时内不超过4次。3. 年龄7-9岁, 体重22-27公斤,一次用量3.5-4.5毫升,若持续发热后头痛,可隔4-6小时再服一次,24小时内不超过4次。4. 年龄10-12岁, 体重28-32公斤,一次用量4.5-5.5毫升,若持续发热后头痛,可隔4-6小时再服一次,24小时内不超过4次。 |
不良反应 | 偶见皮疹、荨麻疹、药热及粒细胞减少。长期大量用药会导致肝肾功能异常。 |
用药禁忌 | 严重肝肾功能不全者禁用。 |
药物相互作用 | |
储藏 | |
包装 | |
有效期 | 24个月 |
生产企业 | 青岛国海生物制药有限公司 |
剂型 | |
注意事项 | 1.三岁以下儿童应慎用。2.大剂量长期使用的可引起肝、肾损害,肝肾功能不全者应慎用。3. 出现皮疹、荨麻疹等过敏反应时,应即停药。4.将此药放在儿童不易触及之处,万发生过量服药现象,应立即求助于专业人员。5.因疼痛服用此药时,不得连续使用5天以上,而发烧则不得超过3天,除非另有医嘱。如果疼痛或发烧持续不退或加正,若有新症状出现或出现红斑或水肿,则可能是严重症状的先兆,要立即请医生诊治。6.交叉过敏反应:对阿斯匹林过敏者对本品一般不发生过敏反应。7.本品可通过胎盘,故应考虑到孕妇用本品后可能发生的问题。8.虽然哺乳期妇女用本品后在乳汁中可达一定浓度, 但在哺乳婴儿尿中尚未发现过本品或本品代谢产物排出。9.对诊断的干扰:(1)血糖测定:应用葡萄糖氧化酶/过氧化酶法测定时可得假性低值,而用己糖激酶/6-磷酸脱氢酶法测定时则无影响;(2)血清尿酸测定:应用钨酸磷( Phosphotungstate )法测定时可得假性高值;(3)尿5羟吲哚醋酸(5-HIAA )测定应用亚硝基萘酚(Nitrosonaphthol )试剂作定性过筛试验时可得假阳性结果,定量试验不受影响;(4)肝功能试验:应用一次大剂量( >8-10g)或长期应用较小剂量( <3-5g/日)时,凝血酶原时间、血清胆红素浓度、血清乳酸脱氢酶浓度及血清转氨酶均可增高。10.下列情况应慎用:(1)乙醇中毒、肝病或病毒性肝炎时,有增加肝脏毒性作用的危险;(2)肾功能不全,虽可偶用,但如长期大量应用,有增加肾脏毒性的危险。11.在大量用药或长期治疗期间应定期作造血功能及肝功能检查。12.服药3天后,若发热不退或疼痛不减应请医生诊治。13. 本品仅为对症治疗药,在使用本品的同时,应尽可能进行病因治疗。 |
适应症/功能主治 | |
医保目录类别 | |
助字码 | DYXAJFGHXJ |
管理级别 | 普药 |
是否重点养护 | |
产地 | |
生产厂家 | 青岛国海生物制药有限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