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名称:磺胺甲噁唑片
参考价格:¥0.00
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53020210
生产厂商:昆明赛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功能主治:本品磺胺类药属广谱抗菌药,但由于目前许多临床常见病原菌对该类药物耐药,故仅用于敏感细菌及其他敏感病原微生物所致感染。磺胺甲噁唑(不包括该类药与甲氧苄啶的复方制剂)的适应症如下:1. 敏感细菌所致的急性单纯性尿路感染;2. 与甲氧苄啶合用可治疗对其敏感的流感嗜血杆菌、肺炎链球菌和其他链球菌所致的中耳炎;3. 星形奴卡菌病;4. 对氯喹耐药的恶性疟疾治疗的辅助用药;5. 与乙胺嘧啶联合用药治疗鼠弓形虫引起的弓形虫病;6. 为治疗沙眼衣原体所致宫颈炎和尿道炎的次选药物;7. 治疗杜克雷嗜血杆菌所致软下疳的次选药物;8. 治疗由沙眼衣原体所致的新生儿包含体结膜炎的次选药物;9. 敏感脑膜炎奈瑟菌所致的流行性脑脊髓膜炎流行时可作为预防用药。
药品说明书
批准文号 | 国药准字H53020210 |
通用名称 | 磺胺甲噁唑片 |
性状 | |
规格 | 0.5g |
单位 | 瓶 |
类别 | |
用药分类 | 处方药 |
用法用量 | 1. 成人常用量 用于治疗一般感染。首剂2g,以后每日2g,分2次服用。2. 小儿常用量 用于治疗2个月以上婴儿及小儿的一般感染。首剂按体重每日50~60mg/kg(总剂量不超过2g/日),以后每日按50~60mg/kg,分2次服用。 |
不良反应 | 1. 过敏反应较为常见,可表现为药疹,严重者可发生渗出性多形红斑、剥脱性皮炎和大疱表皮松解萎缩性皮炎等;也有表现为光敏反应、药物热、关节及肌肉疼痛、发热等血清病样反应。2. 中性粒细胞减少或缺乏症、血小板减少症及再生障碍性贫血。患者可表现为咽痛、发热、苍白和出血倾向。3.溶血性贫血及血红蛋白尿。缺乏葡萄糖-6-磷酸脱氢酶患者应用磺胺药后易发生,在新生儿和小儿中较成人为多见。4. 高胆红素血症和新生儿核黄疸。由于磺胺药与胆红素竞争蛋白结合部位。可致游离胆红素增高。新生儿肝功能不完善,故较易发生高胆红素血症和新生儿黄疸,偶可发生核黄疸。5. 肝脏损害。可发生黄疸、肝功能减退,严重者可发生急性肝坏死。6. 肾脏损害。由于本品在尿中溶解度较高(游离型和乙酰化物),故结晶尿与血尿少见。偶有患者发生间质性肾炎或肾小管坏死等严重不良反应。7. 恶心、呕吐、胃纳减退、腹泻、头痛、乏力等,一般症状轻微,不影响继续用药。偶有患者发生艰难梭菌肠炎,此时需停药。8. 甲状腺肿大及功能减退偶有发生。9. 中枢神经系统毒性反应偶可发生,表现为精神错乱、定向力障碍、幻觉、欣快感或抑郁感。一旦出现均需立即停药。磺胺药所致的严重不良反应虽少见,但可致命,如渗出性多形红斑、剥脱性皮炎、大疱表皮松解萎缩性皮炎、暴发性肝坏死、粒细胞缺乏症、再生障碍性贫血等血液系统异常。治疗时应严密观察,当皮疹或其他反应早期征兆出现时应立即停药。 |
用药禁忌 | 1. 对磺胺类药物过敏者禁用。2. 由于本品阻止叶酸的代谢,加重巨幼红细胞性贫血患者叶酸盐的缺乏,所以该病患者禁用本品。3. 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禁用本品。4. 小于2个月的婴儿禁用本品。5. 重度肝肾功能损害者禁用本品。 |
药物相互作用 | |
储藏 | |
包装 | |
有效期 | |
生产企业 | 昆明赛诺制药有限公司 |
剂型 | |
注意事项 | 1.下列疾病不宜选用本品作治疗或预防用药:1.A组溶血性链球菌所致扁桃体炎或咽炎。2.志贺菌感染。3.立克次体病。4.结核病。5.放线菌病。6.支原体感染。7.真菌感染。8.病毒感染。 2.下列情况应慎用:缺乏葡萄糖-6-磷酸脱氢酶、肝功能不全、肾功能不全、血卟啉症、失水、艾滋病、休克和老年患者。 3.交叉过敏反应。对一种磺胺药呈现过敏的患者对其他磺胺药可能过敏。 4.对呋塞米、砜类、噻嗪类利尿药、磺脲类、碳酸酐酶抑制药呈现过敏的患者,对磺胺药亦可过敏。 5.每次服用本品时应饮用足量水分(约240ml),餐前1小时或餐后2小时服用。服用期间也应保持充足进水量,使成人每日尿量至少维持在1200~1500ml。如应用本品疗程长,剂量大时除多饮水外宜同服碳酸氢钠。 6.治疗中须注意检查:1.全血象检查,对接受较长疗程的患者尤为重要。2.治疗中定期尿液检查(每2~3日查尿常规一次)以发现长疗程或高剂量治疗时可能发生的结晶尿。3.肝、肾功能检查。 7.严重感染者应测定血药浓度,对大多数感染性疾患游离磺胺浓度达50~150μg/ml(严重感染120~150μg/ml)可有效。总磺胺血浓度不应超过200μg/ml,如超过此浓度,不良反应发生率增高。 8.新生儿患者和2个月以内婴儿除治疗先天性弓形虫病时可作为乙胺嘧啶联合用药外,全身应用属禁忌。 9.不可任意加大剂量、增加用药次数或延长疗程,以防蓄积中毒。 10.由于本品能抑制大肠杆菌的生长,妨碍B族维生素在肠内的合成,故使用本品超过一周以上者,应同时给予维生素B以预防其缺乏。 |
适应症/功能主治 | |
医保目录类别 | |
助字码 | HAJ噁ZP |
管理级别 | 普药 |
是否重点养护 | |
产地 | |
生产厂家 | 昆明赛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