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名称:卡托普利片
参考价格:¥0.00
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37022776
生产厂商:山东健康药业有限公司
功能主治:1.高血压症。2.心力衰竭。
药品说明书
批准文号 | 国药准字H37022776 |
通用名称 | 卡托普利片 |
性状 | |
规格 | 25mg*100s |
单位 | 瓶 |
类别 | |
用药分类 | 处方药 |
用法用量 | 1.成人常用量。(1)高血压,口服,1次12.5 mg,每日2-3次,按需要1-2周内增至50 mg,每日2-3次。疗效不满意可加用其他降压药。(2)心力衰竭,开始1次口服12.5 mg,每日2-3次,必要时逐渐增至50 mg,每日2-3次。若需进一步加量,宜观察疗效2周再考虑;对近期大量服用利尿剂,处于低钠/低血容量,而血压正常或偏低患者,初始剂量6.25 mg每日3次,以后通过测试逐步增加至常用量。2.小儿常用量 。降压或治疗心力衰竭,按体重0.3 mg/kg,每日3次,必要时每隔8-24小时增加0.3 mg/kg,求得最低有效量。 |
不良反应 | 1.较常见的有:(1).皮疹,可能伴有瘙痒和发热,常发生于治疗4周内,呈斑丘疹或荨麻疹,减量、停药或给抗组胺药后消失,7%—10%伴嗜酸性细胞增多或抗核抗体阳性。(2).心悸,心动过速,胸痛。3.咳嗽。4.味觉迟钝。2.较少见的有:(1).蛋白尿,常发生于治疗开始8个月内,其中1/4出现肾病综合症,但蛋白尿在6个月内渐减少,疗程不受影响。(2).眩晕、头痛、昏厥。由低血压引起,尤其在缺钠或血容量不足时。3.血管性水肿,见于面部及四肢,也可引起舌、声门或喉血管性水肿,应子警惕。4.心率快而不齐。5.面部潮红或苍白。3.少见的有:白细胞与粒细胞减少,有发热、寒战,白细胞减少与剂量相关,治疗开始后3—12周出现,以10—30天最显著,停药后持续2周。伴有肾衰者应加强警惕,同服别嘌呤醇可增加此种危险。 |
用药禁忌 | 对本品或其他血管紧张素转换酶抑制剂过敏者禁用。 |
药物相互作用 | |
储藏 | |
包装 | 25mg*100s/瓶 |
有效期 | 24个月 |
生产企业 | 山东健康药业有限公司 |
剂型 | |
注意事项 | 1.胃中食物可使本品吸收减少30%~40%,故宜在餐前1小时服药。2.本品可使血尿素氮、肌酐浓度增高,常为暂时性,在有肾病或长期严重高血压而血压迅速下降后易出现,偶有血清肝脏酶增高;可能增高血钾,与保钾利尿剂合用时尤应注意检查血钾。3.下列情况慎用本品:(1).自身免疫性疾病如严重系统性红斑狼疮,此时白细胞或粒细胞减少的机会增多;(2).骨髓抑制;(3).脑动脉或冠状动脉供血不足,可因血压降低而缺血加剧;(4).血钾过高;(5).肾功能障碍而致血钾增高,白细胞及粒细胞减少,并使本品潴留;(6).主动脉瓣狭窄,此时可能使冠状动脉灌注减少;(7).严格饮食限制钠盐或进行透析者,此时首剂本品可能发生突然而严重的低血压。4.用本品期间随访检查:(1).白细胞计数及分类计数,最初3个月每2周一次,此后定期检查,有感染迹象时随即检查;(2).尿蛋白检查每月一次。5.肾功能差者应采用小剂量或减少给药次数,缓慢递增;若须同时用利尿药,建议用呋塞米而不用噻嗪类,血尿素氮和肌酐增高时,将本品减量或同时停用利尿剂。6.用本品时蛋白尿若渐增多,暂停本品或减少用量。7.用本品时若白细胞计数过低,暂停用本品,可以恢复。8.用本品时出现血管神经水肿,应停用本品,迅速皮下注射1∶1000肾上腺素0.3~0.5ml。9. 本品可引起尿丙酮检查假阳性。 |
适应症/功能主治 | |
医保目录类别 | |
助字码 | KTPLP |
管理级别 | 普药 |
是否重点养护 | |
产地 | |
生产厂家 | 山东健康药业有限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