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名称:克拉霉素颗粒

参考价格:¥0.00

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19991026

生产厂商:天津红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功能主治:适用于克拉霉素敏感菌所引起的下列感染:

药品说明书

批准文号 国药准字H19991026
通用名称 克拉霉素颗粒
性状
规格 0.125g
单位
类别
用药分类 处方药
用法用量 成人口服常用量一次 250 mg,每12小时1次;重症感染者一次500mg,每12小时1次:根据感染的严重程度应连续服用6-14日。儿童口服,6个月以上的儿童,按体重一次7.5mg/kg,每12小时1次。或按以下方法给药:体重8-11kg,一次62.5mg,每12小时1次;体重12-19kg,一次125mg,每12小时1次;体重20-29kg,一次187.5mg,每12小时1次;体重30-40kg,一次250mg,每12小时1次;根据感染的严重程度应连续服用5-10日。
不良反应 主要有口腔异味(3%),腹痛、腹泻、恶心、呕吐等胃肠道反应(2%-3%),头痛(2%),血清氨基转移酶短暂升高。可能发生过敏反应,轻者为药疹、荨麻疹,重者为过敏及Stevens-Johnson症。偶见肝毒性、艰难梭菌引起的假膜性肠炎。曾有发生短暂性中枢神经系统副作用的报告,包括焦虑、头昏、失眠、幻觉、恶梦或意识模糊,然而其原因和药物的关系仍不清楚。
用药禁忌 对本品或大环内酯类药物过敏者禁用。孕妇、哺乳期妇女禁用。严重肝功能损害者、水电解质紊乱患者、服用特非那丁治疗者禁用。某些心脏病(包括心律失常、心动过缓、Q-T间期延长、缺血性心脏病、充血性心力衰竭等)患者禁用。
药物相互作用
储藏
包装 铝塑复合膜袋,5g×6袋,5g×12袋。
有效期 24月
生产企业 天津红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剂型
注意事项 肝功能损害、中度至严重肾功能损害者慎用。肾功能严重损害(肌酐清除率小于30ml/分钟)者,须作剂量调整。常用量为一次250mg,一日1次;重症感染者首剂500mg,以后一次250mg,一日2次。本品与红霉素及其他大环内酯类药物之间有交叉过敏和交叉耐药性。与别的抗生素一样,可能会出现真菌或耐药细菌导致的严重感染,此时需要中止使用本品,同时采用适当的治疗。本品可空腹口服,也可与食物或牛奶同服,与食物同服不影响其吸收。血液或腹膜透析不能降低本品的血药浓度。
适应症/功能主治
医保目录类别
助字码 KLMSKL
管理级别 普药
是否重点养护
产地
生产厂家 天津红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